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模式
松滋市法院研究室 胡松
【论文提要】陕西省陇县法院以解决涉诉信访和化解执行难为切入点,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以纠纷解决为主要目标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介。笔者在研究该模式的相关材料后认为,当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主要源于司法改革与社会信任危机,而该模式以职业化与大众化有机结合为路径采取的种种改革和创新,有效增强了司法的社会认同感,具有可供参照的样本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基层司法运作过程中法官角色域的拓展及正当性问题,同时对该模式中仍值得进一步思考或改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以期能为建构符合国情特点且利于纠纷解决的基层司法运作模式提几点有益建议(全文9200字)。
关键词:社会转型、基层法院、司法改革、运作模式
以下正文:
《人民法院报》在2009年4月16日至20日连续刊发了四期报道,全面介绍了陕西省陇县法院探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历程和经验。“陇县模式”[1]因此聚焦了实务界、学界的高度关注,被视为“立足乡土社会的有益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2]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十多年的司法实务工作者,虽无意也无能力介入关于司法改革方向之争的理论讨论,但在亲历中国司法改革发展的历程后,也算是深有感触,有意借“陇县模式”附和几句,以期从实践和微观层面为建构适合国情特点且利于纠纷解决的基层司法运作模式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对“陇县模式”的基本认识
何谓“陇县模式”?按照提出并大力推行这一模式的陇县法院院长冯华的说法,就是指以“立审执兼顾”、“诉调对接”、“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为核心支撑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其中的“八四”是指“目标四为民、理念四转变、方式四联动、审理四结合、机制四能动、保障四强化、监督四到位、效果四统一”。核心要求就是强调在能动司法中突出依法定纷止争。
在司法实践中,陇县法院一是建立了“一村一法官”制度,在全县农村和城区建立法务庭,由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组成。每个法务庭每周都有法官巡回值班,排查矛盾,解决纠纷。二是建立了参审员制度。参审员一般由村支部书记或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他们了解村民的纠纷背景和风土民俗,有利于解决纠纷。三是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四是法官主动调查,不坐等当事人举证。五是注重调解结案。从实践效果看,“陇县模式”从理念上实现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工作机制上实现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对接,并创新拓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从司法功能上实现自治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转变的探索;从工作方法上由坐堂问案转向深入基层、强化法官职权责任;从司法效果上更加便民利民,更加体现司法民主。
一些专家学者在考察“陇县模式”后,对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认为,陇县法院的司法改革经验,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亮点和旗帜。可以定位为:它是一条中国式的司法民主化的路径,是现阶段适应中国乡土社会的司法运作模式。“陇县模式”吸纳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元素,又契合了现代法治的多重价值,它体现了司法公正、人本、民主、效益、和谐的价值。 汪世荣教授认为,这项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的要求和体现。[3]
笔者在研究相关材料后认为,“陇县模式”实际上是根据乡土社会的现实情况,按照“回应型法”的法制变革方向[4]对现行基层司法权的运作机制和方式所作的一种主动调整,目的在于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需求。也可以这样认为,“陇县模式”是基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而重新找回失落的群众路线,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马锡武审判方式的一种创新型运用。应当说,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相关法律规则的限制,如法官的角色定位及主动调查问题、参审员参与审判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等,在实际运作上富有极大的挑战性,同时也可能产生极大争议,招致另一种不满情绪。因为法院毕竟是要面对两造来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在衡平双方利益时还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这些问题在后文中还将详细论述。
二、“陇县模式”的社会背景及样本意义
1、困境中的突围——基层司法对农村群众司法需求的主动回应。
“都是现实逼出来的。”这是陕西省高院安东院长3月27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守增等采访时,评价“陇县模式”所说的第一句话。话语中虽然透出对现实的些许忧虑,但却真实地道出了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以及急切需要对改革加以调整的期望。相关材料显示,陇县法院在改革司法运作模式之前已经面临举步维艰的状态:“执行积案超过400件,长期涉诉缠访案件超过60件,审理案件积压超过100件”。每天总有“一大群上访群众围在法院门前,抱怨司法不公”,甚至有上访户“把唱秦腔的特长用到上访中,拎着音箱在法院门口唱自编的‘檄文’,吸引众多的人围观”。“每当上访者情绪‘失控’,审判秩序就会随之陷入一阵混乱。”此情此景,似曾相识。只要是在基层法院工作过的都可能有所耳闻,只不过见到的上访、抗争形式或激烈、或缓和罢了。“我们的司法工作不能使群众满意,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是我们的诉讼模式没有立足中国国情,不符合农村地区群众的需要。”陇县法院院长冯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带领陇县法院选择了主动突围。他们在总结出群众对法院工作十大期盼的基础上,“决心彻底改变法官单纯坐堂问案的做法,鼓励法官到现场去调查真相,到农户、到民间去定纷止争,到基层去析理讲法。”于是,经过半年的探索和实践,一套以“一村一法官”等三大工作机制为核心支撑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2、困境背后的原因——司法改革与社会信任危机。
我国的司法改革的历程虽然曲折,但取得的成就却是引人瞩目的,这尤其表现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独立的增强和司法功能的扩大等方面。[5]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司法民主建设不到位、司法改革措施不完善以及制度移植与本土化资源不相融合的弊端逐渐显现,如“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我们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汲取了大量英美抗辩制度中的成分,但终因文化上的水土不服而中途夭折;为提高诉讼效率,一度倡导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但面对受忌讼文化熏陶的中国百姓,这些刚性的判决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6]一些体现程序正义的制度成了少数法官推卸责任甚至权力寻租的幌子。全国法院系统虽然在完善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上花了大力气,下了大功夫,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没有随之水涨船高,社会对司法腐败、裁判不公、司法专横的批评不绝于耳,很多时候甚至淹没了我们法院十几年的艰苦改革和建设的成就。近年来大量发生的涉诉信访和普遍的执行难的背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法院裁判的社会信任危机,而且有愈来愈烈之势。这种现状如不加以解决,唱“秦腔”的上访户也许会上演“全武行”,而不仅仅是唱自编“檄文”吸引公众注意了。环顾我们的法院,有几家可以不需要为涉诉信访疲于应付?有几家可以不需要为执行难费尽心思?
3、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的结合——“陇县模式”兴起的样本意义。
司法职业化的推进,固然在加强职业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从前段时期的司法改革来看,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过于强调职业化的偏差,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逐渐变异:法官深入群众、深入农村社区由常规变成了例外,主动依职权调查更是成为一种奢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退化成一种表演作秀,坐堂问案、对峙法庭成为办案主流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纯粹的程序正义成了普通大众消费不起且可望而不可及的水中月。这些转变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与人民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及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司法也就可能因此演变为精英们的专属游戏了。但是,“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7]所以,我们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广大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实际上,我国在司法大众化方面进行了很多制度安排,如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加强这些制度的落实,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有效途径。考察“陇县模式”,他们在落实上述制度的基础上,还是进行了一些创新型的制度和机制安排,这也是研究“陇县模式”的意义之所在。
首先,“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实现了法官与基层组织的有效对接。“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需求,应以民众更好地接近正义为归宿。这就要在司法形象的亲和力、司法方式的便民性、司法服务的可接近方面做出努力。”[8]陇县法院在乡村建立法务庭,并将职业法官直接派驻到村,相当于直接把现代法治规则及正义运送到乡村,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有利于法官深入了解当地的社情民意,同时还可以借解决纠纷宣传法制,展示司法便民、亲民形象。若认真执行到位,可谓一箭三雕。
其次,参审员制度构建了全方位的司法协助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纠纷解决的需要。“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9]乡村社会原本就有很好的调解传统和力量。家庭中的长辈,村中有道德口碑和号召力的长者,见过世面和为人公道的智者,作为国家权威在乡土社会代理人的村干部,都是最好的调停人。“陇县模式”将这些人员纳入纠纷解决体系,既充分利用了社会的纠纷解决资源,同时也避免了法院在解决纠纷时的单打独斗,使大多数纠纷都能在这些乡村传统调解力量的“围圈调解”或语重心长的道德说教中得到解决,而且快捷、简便、低成本,一般也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第三,强调诉讼外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有效避免诉讼的固有缺陷。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其要义或本质在于它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更是伤感情的选择,以致于民间有“一年官司十年仇”的形象说法。我们研究“陇县模式”不难发现,它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要尽量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诉讼渠道解决,如驻村法官的矛盾排查职责,法院内设的息诉劝导,还有“消消气慢慢说有理不在话语多,静静心细细想可能自己也有错”等典型的息诉文化建设。
第四,司法职业化建设与司法大众化实践并行不悖,实现了两者的有效结合。“陇县模式”突出的特色是群众路线的全面回归与创新,同时他们的职业化建设也开展的非常有成效,十分注意发展法院文化建设,称之为“用文化塑造法院的集体性格”。如设立陇州法坛,由本院法官自拟题目,轮流主讲,同时也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座。建立澄怀图书馆,成立实用法学研究协会、法官法制校长协会、法官文体协会等互助学习交流平台。
三、“陇县模式”的法官角色定位及其正当性分析
“陇县模式”的相关材料显示,他们的驻村法官成功扮演了八种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同时还承担了十大职责:“联系基层组织、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传达群众需求。指导基层调解、加强司法督导。开展法律服务、做好法律咨询。参与综合治理、促进平安建设。抓早抓小抓好、化解情绪对抗。坚持防微杜渐、减少涉诉信访。及时审理案件、组织多元协调。协助法院执行、反馈执行信息。监督依法行政、促进官民和谐。”
法官的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运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4条对法官的定义是: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这就说明,法官的职业角色域应当是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限,超过则有越权之嫌。从以上材料来看,陇县法院已经拓展了法官的角色域,他们除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基本职能外,还经常以审判职能为原点展开系列主动服务,法官在主动服务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以行政官的扮相出现,主动驻村排查矛盾,积极协调、斡旋解决纠纷,满足乡土社会治理的需要;为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时常又充当倾听者、劝慰者的角色;面对诉讼能力较弱的群体,甚至代行律师的部分职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主动调查、代写诉状等服务。
应当说,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在我国基层法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经常对其中比较典型的做法作为经验予以推介。如天津南开法院社区法庭法官身兼六职:当好“审判员、宣传员、培训员、联络员、助理员、咨询员”[10];南京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妥处矛盾纠纷,建立“联合排查、专项排查、定期走访、社区汇报”四项矛盾排查机制,直接投身社会综合治理第一线等等。[11]此类宣传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再者,基层法院为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应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法官深入企业走访,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已成为基层法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从推动法官角色域拓展的主体来看,大多是基层法院从组织和审判管理的角度进行推动的,其推动的方式常以会议号召、制定制度、典型引导、目标考核等为主,陇县法院所制定的驻村法官的“十大职责”就是明显例证,而且这一点也可以很容易地从报端的系列报道以及各地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寻得端倪,常见诸于“服务大局”、“司法便民”等方面的经验总结。法官本身一般不会主动去拓展法官角色域,而且对基层法院的推动也有一个被动适应的过程,如“陇县模式”材料中介绍的“曹家湾法庭的书记员刘永嘉”由抵制到理解的转变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再从基层法院拓展法官角色域的目的来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为的主基调,如陇县县委书记杨宝玉在归纳“陇县模式”六大好处的基础上,评价其是“依法维稳促进和谐的重要基石”。[12]
应该如何评价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按照赵晓力先生的观点,基层法官的这些超角色域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非司法甚至反司法的方式”。[13]的确,从行为表面来看,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好像背离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有悖 “法官”的称谓。但把这种超角色域行为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大背景下,结合社会基层的现实情况进行具体的语境化分析后,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对于法官角色域的拓展具有正当性基础,而且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必须通过这种形式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法院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务实而灵活的态度。
首先,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符合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回应并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最终标准。我们应当注意到,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与时俱进。现阶段,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只有从根本上维护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在这一政治语境下,基层法院根据新形势,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国情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就无可厚非了。只不过在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时应注意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既不能有所偏重,也不应矫枉过正,应在保持司法被动性的同时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保持司法中立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服务功能,在保持司法稳定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与时俱进,在保持司法专业性的同时坚持走司法的群众路线。
其次,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符合乡土社会的情理和实质正义观。“只有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14]乡土社会实质上是情理社会,老百姓一般不会把司法作为制度或者作为过程去评价,而是象评价村组干部一样去评价司法者是否“讲理”,能不能“讨个说法”。因此,他们总是期望法官办案能合情合理,能符合他们心中的正义标准。但由于情理标准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有时可能与情理标准下的公平正义有一定距离。这种情况下,法官总是会尽量熟悉当地的风俗人情,并通过一系列行为帮助当事人找到一种“常识性的平衡感”,让当事人感到法官“仁至义尽”了,不管处理结果是什么,都是合情合理,应当被接受的。于是,法官的主动积极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必需。另外,法官在处理纠纷时还会努力把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使法律的严谨逻辑性与大众的通俗逻辑性浑然结合,让群众感到法律与他们的人情观和正义观是相通的。这样,便可以得到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与支持。
再次,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符合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彻底解决纠纷的需要。完全的程序化无法使纠纷得到尽善尽美的解决。如果纠纷得到的纯粹是程序技术上的解决,则无法使社会转型中的矛盾得到真正的消解,矛盾无法消解则势必对国家与社会构成巨大的隐患。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仍然要重视纠纷的实质解决的原因。[15]我们必须意识到,强调程序正义观念,绝不能脱离中国的基本现实,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老百姓对程序复杂后的难以接近有非常生动的说法。《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守增在陕西省陇县采访时,一位卖水果的个体户说:“讲程序用意是好的,可是程序太复杂,群众搞不懂,只好找律师,结果律师赚得满盆满钵,法院出力挨骂。法院到底怎么想的?”这确实是值得法院深思的问题。“事实上,随着法律技术的日趋复杂,优质的市场化的律师服务便很可能成为只有少数富人要人才消费得起的奢侈品。老百姓对利用程序阻扰实质正义、消灭实体权利的憎恶,恐怕只会愈加强烈。”[16]所以,法院要更多地关注社会转型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尽可能地平衡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实际上意味着法院要更多地倾向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而相对弱化对程序正义的保障,因为通过程序正义实现社会控制的策略往往是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应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基层法官有时会临时充当律师的角色了。
最后,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的拓展没有突破法律框架的底线。法院及法官作为实践层面的法律执行者,作为微观层面的制度构建者,应当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和创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1)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这就表明,基层法院除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基本职能外,还兼具一定的社会治理职能。因此,当前基层法院对法官角色域所作的拓展,实际上是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的一种方式,不仅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而且起到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与法律规定的目的一致,没有突破法律框架的底线。
四、“陇县模式”中值得深思的问题——兼为改革基层司法运作模式的建议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林林总总的社会矛盾,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建设的双重任务,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应该以何种方式运作,才能有效实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司法目的?“陇县模式”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可以参照的样本,但其是否具有普适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中仍然还有些疑虑需要澄清并予以改进。因此,笔者以此为切入,权作为对改革基层司法运作模式的几点建议。
1、“能动”抑或“互动”?在“陇县模式”的名称中,“能动主义”是作为定语出现的,意在界定或限定该司法权运作模式的性质或特征。汪世荣教授认为,能动强调法院一个方面,与司法的被动有对立的关系,用互动的提法,更能强调司法的建设和社会的建设同步发展的状况。[17]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哲学,它促使法官为了推动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偏离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含义是,在没有先例可循或者遇到疑难案件时,司法能动主义允许法官造法,是法官创造性的表现方式。”在中国来说,司法能动主义也主要是集中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等方面。[18]再从陇县法院对“能动”就是“主动、推动、互动、联动”的解析来看,主要集中在司法权运作的实践层面,旨在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相互作用,这显然与司法能动主义有一定出入。另外,某种模式上升为“主义”,就必然受制于相应的理念,而作实践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建构,尚处探索阶段,还需要特定的理论作为支撑或者进行理论提升,不宜先戴上“主义”的帽子而受之束缚。所以,为避免误解和引发否定司法被动性的联想,有必要重新确定“陇县模式”的名称,就实践和微观层面而言,或许命名为“互动式”司法模式更为恰当。
2、“一村一法官”抑或“小额诉讼法庭”?“一村一法官”机制作为“陇县模式”付诸实践的重要载体,虽然能最大限度地使群众感受司法就在他们身边,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但是这一机制有点理想化的浪漫主义味道,推行不仅要受很多因素的制约,而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民群众对司法纠纷解决资源的可及性普遍增强,很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或虚耗。从陇县法院的推行实践来看,也只是建立了38家法务庭,远未达到“一村一法官”的理想。就连“陇县模式”的极力倡导者和支持者县委书记杨宝玉也不得不承认:“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法官力量是‘一村一法官’的三块短板。如果这3个问题不解决,这个机制就不能长久。”笔者认为,即使这三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也完全没有必要直接把法官派驻到村,因为法官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只要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司法目的即可。为便利群众诉讼,我们可以考虑将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改为小额诉讼法庭,并设计出体现平民化、简易化、低廉化和非专业化等特征的特殊程序制度,实施职权干预司法模式,以底线的程序保障满足当事人的程序要求,以纠纷的实体解决满足当事人的实体要求。
3、“参审员”抑或“协理员”?“参审员”制度是陇县模式特有的创新。但由于“参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难免会让人对据此产生的司法裁判产生合法性疑问。“历史经验和实践理性告诉我们,如欲使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望者,首先要减少社会公众在日常纠纷解决中对诉讼的依赖,理性的法治秩序最终不可能仅依靠诉讼与判决的维系,更需要社会的诚信、协商和自治。”[19]所以,为避免法律地位上的尴尬,可将这一机制改造为法院主导下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当于法院附设的adr,实现“参审员”身份向司法“协理员”身份的转变,既有利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同时也为法院构建了一张司法协助的大网。另外,“参审员”的身份转变后,着力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也完全能满足司法民主化和大众化的要求,没有必要构建一套与陪审制度并行的“准陪审制度”。
4、“回归”抑或“超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一些案件“案结事难了”,主要因为有的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另外,“在普通村民的日常世界和日常生活中,法制的资源还是以模糊的、陌生的印象存在的。人们对这一纠纷解决资源具有一定的服从和敬畏感,但是对其公正和有效性没有足够信心,对于成功利用这一资源所需的条件存在非常消极的认识。”[20]正因为以上原因,“陇县模式”所体现出的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的有机结合之路才显得更加可贵。我们现在之所以突出强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并不是对群众路线的简单回归,而是在更高意义上的超越。坚持群众路线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纠纷,更重要地是以行动去消解群众心中不正确的认识,树立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社会认同度。
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在基层,宏观层面总体性、全局性的司法制度改革需要以大量的基层司法实践积累为基础。“陇县模式”的经验表明,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与审判实践,从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出发,超越传统思维与习惯的局限,围绕塑造司法制度的亲和性、司法方式的通俗性、司法程序的便利性与可接近性来推进具体的制度改革,并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诉讼活动,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1] 该名称是笔者对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简称。以下关于“陇县模式”的相关材料引用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4月16日至20日《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守增等人撰写的系列专题报道,以及中国法院网关于“陇县模式”的专题调查栏目,6月15日前访问,下文不再加注说明。
[2] 见2009年5月7日《人民法院报》4版关于“陇县模式”系列报道反响的专题报道。
[3] 宝鸡中院:《司法对现实的回应之路径探索——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机制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院网,6月15日访问。
[4] 季卫东著:《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代译序)》,载(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5] 左卫民著:《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3期。
[6] 贺小荣著:《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7期。
[7]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8] 同注5。
[9]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10] 参见2009年5月22日《人民法院报》4版,《百姓在哪里,法官就在哪里》。
[11] 参见2009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做维护和谐的司法“前哨”》。
[12] 参见2009年5月7日《人民法院报》4版关于“陇县模式”系列报道反响的专题报道。
[13] 赵晓力著:《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4]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15] 徐昀著:《非正式开庭视角下的程序与法官》,原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6期,现载于诗性正义(徐昕)的博客,6月15日前访问。
[16] 冯象著:《正义的蒙眼布》,载《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17] 同注3。
[18] 信春鹰著:《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载2002年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3版。
[19] 范愉著:《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年第5期。
[20] 吴艳红、李红琼著:《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资源与可及性——以湖南一个村落的研究为例》,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本文曾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