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审理的松滋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松滋法院审理的松滋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松滋法院审理的松滋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1.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
对于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仍然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与刑罚措施不同种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或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药品违法行为的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
基本案情:松滋市某药店经营者黄某于2017年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波立维”“可定”“拜新同”“阿司匹林”等药品,金额四万余元。上述药品除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30盒拜阿司匹灵ò阿司匹林肠溶片外,其它药品均无存货,且无购销记录。2018年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对黄某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同月27日,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阿司匹林肠溶片”为假药。
诉讼过程中,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错误:(1)对违法事实认定不全面。该药店除了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外,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即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2)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全面,行政机关并未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考虑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员实施禁业限制。
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是否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因存在牵连和法条竞合而适用“从一重处罚”、行政相对人注销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等展开质证和论辩。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对药品违法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且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原药店注销后,行政机关还应当追究危害药品安全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撤销了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吊销了原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推动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落实落地,是司法机关重要的职责使命。本案中,检察院、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用《药品管理法》,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防止违法行为人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等方式逃避责任追究。
本案明确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然应该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与刑罚措施不同种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或命令,有效制止实施药品违法行为的药店继续经营等违法行为。
该案还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活动中被评为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被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评为“2019年度全国十大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被评为“荆州市十大优秀法治案例”,该案裁判文书获湖北省高院“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荆州中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