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被判刑
用人单位要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冉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冉某某自2014年以来,先后承包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的系列工程、松滋市某小学的操场相关工程、卢某葡萄园相关工程、某银行松滋市支行下水道等工程,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均及时给其结清了工程款,但被告人冉某某却未将参与施工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工资)予以支付,其将部分工程款用于购房、购车等个人开支,对部分农民工工资一直拖欠,直至2018年2月累计拖欠姚某某、王某某等3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471120元。
2018年2月13日,农民工姚某某等32人向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2018年4月13日,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给被告人冉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被告人冉某某未予理睬,拒不支付。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又分别于2018年5月8日、5月15日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仍然拒不支付。直至2018年6月21日松滋市公安局对其立案后被告人冉某某仍未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不履行承诺、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得到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传统观念认为,欠薪只是欠债,仅为民事行为,但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