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跑出纠纷化解加速度-菠菜导航

“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跑出纠纷化解加速度

时间: 2024-05-14 14:41 来源: 审管办


近日,松滋法院以“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模式,高效妥善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丁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行人伍某发生碰撞,致使伍某受伤,伍某住院15天,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该案诉至松滋法院。审查起诉材料后,立案庭将此案转至矛调中心,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项目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立即委托本院鉴定科室就伍某某伤情进行诉前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伍某及其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均认可鉴定结果。随即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伍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诉前调解,伍某一方向法院申请撤诉。 

“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的优势

“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具有省时、省钱、省心的优势,通过将鉴定程序前移,有利于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合理确定诉讼标的额,从而减少因不合理预期导致的双方矛盾加剧,增强调解的可能性,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鉴定,当事人无需向法院预缴诉讼费即可将案件转入司法鉴定环节,双方在鉴定完成后,可以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协商或法院调解,调解成功不进入诉讼阶段即可免交诉讼费。诉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且鉴定结果效力及于诉中,可以有效避免单方鉴定不被诉讼所采信的风险,减少“二次鉴定”,降低纠纷化解成本。

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模式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缓和双方矛盾纠纷,还有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下一步,松滋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深度探索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路径,充分发挥诉前“鉴定 调解”机制优势,以鉴促调,以调促执,努力提高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效能,打好化解纠纷“组合拳”,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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