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监管职责-菠菜导航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监管职责

时间: 2020-06-18 15:32 来源: 研究室

编者按


为加强公益保护, 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依法行政, 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松滋法院大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近期,小编将发布已经审结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供社会各界参考。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第四个案例吧该案由党组书记、院长徐忠德担任审判长,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中华出庭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庭审入选全国百场优秀庭审初评。该案行政判决书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刘艺的肯定。她建议检察系统学习推广。该案系湖北省首例涉药品行政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课件发布在湖北省检察院内网,供全省检察官学习参考。该案审理工作在省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培训会上推介,获得省检察院肯定与好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忠德,审判员沈忠明、邓姣华,人民陪审员周章强、黄明勇、吕义美、高登平。书记员马安洈、赵柳。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9)鄂1087行初25号
案由:
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称,黄某雷在松滋市刘家场镇投资设立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进行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等销售。该店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
2018年7月19日,松滋市公安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黄某雷租住房内设置的药品储存仓库货架上查获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黄某雷不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对黄某雷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7月27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后经鉴定,该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按假药论处。10月19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调查终结,但认为案件已经由司法机关立案,按照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才能进行行政处罚,故未作出处理决定。

2019年4月4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认为黄某雷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在购进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系法条竞合,故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对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认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销售假药存在牵连关系,故又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对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处罚。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5日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假药的两种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6日,黄某雷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营业执照注销手续,随后被核准注销登记。

2019年11月8日,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的违法行为全面查处,仅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错误,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向松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行政机关并不会与司法机关发生行政管辖权冲突,亦不会将行政管辖权移送司法机关。行政职权与职责是法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也不能消除其应当接受行政监管的义务,亦不能消除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监管的职责。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精神,在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并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不停止执行。故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被松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仍应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2.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者有从业限制性规定,也明确了对于单位从事药品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虽然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并未消除,对其持有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药品经营证书未进行处理,对其责任人黄某雷亦未进行处理,导致该药品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全面纠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责令被告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

依法履行药品安全行政监管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而移交公安机关的是犯罪线索而不是行政案件管辖权,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监管职责必须继续履行。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企业及个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工商登记不应成为药品违法行为人逃避打击的手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药品违法案件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焦点为:1.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人被司法机关立案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行使行政监管职责;2.药品经营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能否以及如何行使行政监管职责。
在社会生活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法规履行职能,共同形成了公权力监管的有机统一体。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而并不存在互相冲突。就“行刑衔接”而言,只是对于可能与刑事处罚中财产刑和自由刑发生折抵的罚没和行政拘留应当暂停作出,对于其他的不会与刑事处罚发生折抵的行政处罚则应当继续依法作出并不停止执行。本案为纠正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因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错误理解而造成的“等待执法”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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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药品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大,应当坚决依法予以打击。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呼声,全面贯彻了“四个最严”要求,也落实了“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财产罚,还包括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等行为罚,以及人身罚。随着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商行政登记职能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在行使药品安全监管与药品经营企业工商登记双重行政职责的情形之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好药品经营企业登记与注销的关口,既不能让存在禁业限制的个人违反规定进入药品行业,也不能让存在违法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注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逃避责任。本案裁判不仅为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进行了深入的法律释明,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维护药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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