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清除河道违建构筑物,共护美丽长江-菠菜导航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清除河道违建构筑物,共护美丽长江

时间: 2020-06-19 15:34 来源: 研究室

编者按


为加强公益保护, 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依法行政, 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松滋法院大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近期,小编将发布已经审结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供社会各界参考。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第六个案例吧!该案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松担任审判长,松滋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卢榕春出庭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松,审判员吴华、陈能元,人民陪审员吕义美、刘龙兆、杨洪波、周小芳。书记员文波、杨华。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松滋分局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案
案号:
(2019)鄂1087行初2号
案由:
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松滋分局(以下简称)是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对松滋市范围内长江水资源和干流河道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长江市段松滋干堤位于松滋市东北方向上荆江河段右岸,全长24.5公里,长江干支流(杨家垴)防汛历史水位最高为46.4m。
 松滋市涴市镇“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位于长江松滋干堤迎水面禁脚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擅自改扩建附属设施面积119.6。“江迎酒家”位于长江松滋干堤迎水面堤身,该餐饮店场地及房屋原为河道松滋分局市长江修防段的防汛哨所和物质仓库,该局于2000年因市场需要提供给经营者经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22.4
2018年5月,松滋市集中开展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两家餐饮店被列入拆除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分工为:“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由河道松滋分局负责断路、复绿,其他由市镇负责;“江迎酒家”由河道松滋分局负责拆除附属建筑物,哨所、仓库予以保留,不得从事经营,外滩复绿。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江迎酒家”违建构筑物位于堤防的迎水面禁脚地和迎水面堤身处,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2018年8月9日,向被告河道松滋分局发出两份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以上两家餐饮店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2018年10月8日,被告河道松滋分局复函称,已于2018年9月18日对“江迎酒家”立案查处,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若超期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关停及拆除工作;对“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已口头要求其自行拆除合法使用面积之外的违建部分,并将积极配合市镇政府对房屋主体部分的拆除工作。
但至起诉前,两家餐饮店仍在经营中。松滋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松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河道松滋分局对松滋市“王莉餐饮店”“江迎酒家”影响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职违法;2.责令河道松滋分局对松滋市“王莉餐饮店”“江迎酒家”影响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在本案起诉前及诉讼过程中,被告河道松滋分局对 “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江迎酒家”的违建建(构)筑物实施拆除,并且对“江迎酒家”原所在位置进行堤坡整修复绿。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河道松滋分局之前未依法履职违法。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道松滋分局是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对松滋市范围内长江水资源和干流河道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松滋市市镇“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江迎酒家”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长江干堤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的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之前,该两家餐饮店的前述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被告河道松滋分局作为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致使这一违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已构成不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河道松滋分局才对前述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完成全部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基于这一事实,当庭申请撤回责令被告河道松滋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河道松滋分局之前对长期持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已经形成,其违法性并不会因为之后的履职行为而消除,故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主张确认被告河道松滋分局不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松滋分局对松滋市市镇“王莉餐饮店(1971江鱼城)”“江迎酒家”经营者在长江干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建(构)筑物影响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违法。
裁判要旨

两家餐饮店未经批准擅自在长江干堤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的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松滋分局作为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致使这一违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已构成不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万里长江,险在荆江”,涴市镇更因江水在此北折东流,呈回曲之貌而得名,荆江江段(含涴市江段)防洪治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堤防是荆江江段最古老、最基本的防洪设施,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设、经营餐馆,会损害堤防安全和水环境质量。通过本案公益诉讼,不仅起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作用,更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是长江岸线“清废”“治非”“复绿”的阶段性成果。
“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是一句口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各界都应肩负起自身的责任,共护美丽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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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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