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三十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玉锋、谢圣州: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汉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雷卫军、孙元香: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元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7)鄂1087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志龙: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玉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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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杜显新、卜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远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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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明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永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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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东虎、许爱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磊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18)鄂1087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