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法定授权必须为-菠菜导航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法定授权必须为

时间: 2020-06-15 13:29 来源: 审管办

编者按


为加强公益保护, 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依法行政, 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松滋法院大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近期,小编将发布已经审结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供社会各界参考。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第一个案例吧!院长、专委审理,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判决书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特等奖、第六届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2018)二等奖,被评为2018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精品案件和全省法院系统服务“三大攻坚战”十大典型案例。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水利局不正确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案案号:(2017)鄂1087行初2号案由:不正确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当事人冯某未经许可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某村松西河右岸河道滩地修建钢构板房一栋,用于从事餐饮服务,取名“清水湾美食城”。同年10月13日,松滋市水利局对冯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的违法行为。2016年9月23日,松滋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冯某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清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或向荆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0月11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该违法建筑物仍然存在。11月7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松滋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松滋市水利局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2016年11月8日,松滋市水利局向冯某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10日内清除违建钢构板房,恢复堤防、河道滩地原状。11月25日,松滋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拟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公益诉讼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被告松滋市水利局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冯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至今仍未被清除,持续损害河流生态资源及河岸景观,影响河道行洪、防洪安全,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向松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对冯某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二)判令被告对冯某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依法正确履职,即判令被告对冯某在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正确履职。

同时查明,冯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在庭审前仍未被清除。被告称已向松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经查无该案的立案记录或其他相关受理资料。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松滋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冯某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之违法行为,既要依照防洪法履行其行政处罚之法定职权,又要依照水法、行政强制法履行其行政强制执行之法定职权,这是全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定授权必须为。故公益诉讼人要求确认被告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及判令依法正确履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松滋市水利局在其作出的松水利执〔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违法;二、确认被告松滋市水利局在冯某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职违法;三、责令被告松滋市水利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职。

裁判要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既要依照防洪法履行其行政处罚之法定职权,又要依照水法、行政强制法履行其行政强制执行之法定职权,这是全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定授权必须为。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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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一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其特殊性。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了诉讼,水利局作为被告,焦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违法行为人擅自在河道中构建房屋,行政机关对其如何处罚,这是本案关键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适用水法还是适用防洪法,是本案核心问题。按照水法第65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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