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恋爱行盗窃 女子悔不当初
姚某梅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男方钱款4500元。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姚某梅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6日左右,被告人姚某梅通过手机相亲软件认识了被害人余某建,二人通过网络聊天后相约见面。2019年7月21日姚某梅从松滋市乘车至武汉市与余某建见面后,二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相约互见家长。7月23日晚,两人又从武汉市乘车至松滋市新江口镇,姚称天色已晚,次日再回家。二人到新江口镇某酒店开房后,姚某梅约朋友一起吃晚饭唱歌,期间二人均饮酒,余某建酒醉。12时许二人回到酒店房间,姚某梅提出在一起生活需要用钱,余某建用微信向姚某梅转款83元,姚某梅趁机记住支付密码,后趁余某建酒醉昏睡之机,分六次从余某建手机微信账户将51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在微信账户收款4500元,另600元未收款。次日凌晨,余某建发现后报警,姚某梅得知后将4500元退还给余某建。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