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全国特等奖-菠菜导航

松滋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全国特等奖

时间: 2019-12-23 16:42 来源: 研究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松滋法院徐忠德院长撰写的行政判决书获行政类特等奖。

此次全国28个高级人民法院共选送323篇裁判文书,共评选出100篇裁判文书,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分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5个不同等次奖项。行政类裁判文书共28篇获奖,其中特等奖2篇,徐忠德院长承办并撰写的(2017)鄂1087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获特等奖,荆州地区仅松滋法院获奖。

据悉,在此次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湖北法院共获7个奖项,仅松滋法院获得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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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

近年来,松滋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依法履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严格落实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做到预防、惩处、修复并重,为松滋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夯实发展基础提供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5年至今,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6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9件、行政案件11件、环境公益诉讼1件。

依法严惩,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

松滋是长江进入荆州后流经的第一个县市,依山傍水,自然资源禀赋优越。如何守护山水之城的绿水青山?松滋市人民法院的回答是——只有实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2017 年初秋的一个凌晨,在松滋洈水河花桥峪附近水面,张某某等5 人分乘两条渔船放网捕鱼,正收网取鱼时,被巡逻人员现场发现,当即扣留两艘木船、两部渔网及渔获物鳙鱼。经称重和认定,张某某等5 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鳙鱼达680.55公斤,价值人民币13611.00元。

洈水是松滋的生命源泉,自2013年起,环保部门建立洈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当地政府严禁任何人在洈水水库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垂钓捕鱼活动。张某某等5 人明知洈水是禁渔区,仍结伙驾船放网“秘密”捕鱼,且渔获多、价值大。经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5 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判决张某某等5 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发后,5 人主动到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并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等4 人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非法捕捞、非法猎捕、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埋下了隐患。”松滋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守护绿水青山,必须要动真格、零容忍。

孙某某在洈水水库禁钓区偷钓,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邓某某在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被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近年来,松滋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破获环境资源犯罪的入罪标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度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宁静的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司法监督,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今年8 月6 日,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某矿业公司于6 月26 日作出的“限期15 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棚3652.14 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立案受理后,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决定适当,行政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条件。8 月9 日,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近年来,松滋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为保护生态环境凝聚大合力、发挥大动能。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法支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等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其加强环境资源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更在于监督、督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不履行查处、监管职责的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判决其限期履职。”松滋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生态修复,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今年6月14日,在长江涴市码头上,松滋市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渔政、水政、海事,以及涴市镇政府、涴市派出所等部门,在松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举办“打击非法捕捞,修复长江生态”活动。此前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处罚的唐某某现场共放流成鱼132.6公斤、幼鱼32000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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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电捕鱼代价这么大,被判刑不说,经济上还要受罚,真不划算!”唐某某话里全是后悔。

去年4 月的一天,唐某某从荆州区弥市镇长江大堤幸福闸处逆流而上,采用电力方式捕鱼。

当日23 时许,唐某某被松滋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遗留的电捕鱼工具及各类渔获物共计33.15 公斤,包括鲢、鳙、草、鲫、蒙古鲌、鲇、鳜等鱼种。5月,唐某某到公安县公安局埠河派出所投案。

12 月,松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 年;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唐某某在电捕鱼水域投放成鱼132.6千克、幼鱼31853尾。

刑事案件的办理固然重要,但鱼类损失对长江生态环境和鱼类平衡的破坏更需要修复。判决生效后,经充分释法说理,唐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积极弥补。

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松滋市人民法院探索“刑罚 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并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不仅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以身触法的严重后果,增强法治意识,同时也是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希望大家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办案法官如是说。

创新机制,设立洈水司法保护基地

洈水美,不仅在于一湖清水。286 平方公里的洈水风景区融合山、水、洞、林、泉于一体,生态是它最美的风景、最大的资源。11 月14 日,洈水风景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正式挂牌,这是松滋市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

松滋是长江进入荆州后流经的第一个县市,贯城而过的松滋河顺流而下,注入洞庭湖,再经城陵矶重新汇入长江。松滋河湖的“气血”,关乎整个流域的生态健康。

今年7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松滋市人民法院被纳入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成员之一。在洈水风景区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正是该院积极贯彻落实《框架协议》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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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保护基地一同设立的,还有在洈水人民法庭成立的洈水河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进一步加大对洈水风景区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力度。松滋市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依托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今后将加大涉破坏和损害洈水风景区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力度,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机制,并依托该司法保护基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此外,松滋市人民法院还将进一步推动与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司法保护协作,将保护基地打造成融合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环保教育和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司法保护多功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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