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把车钥匙给两喝酒的人开,同车三人被判危险驾驶罪-菠菜导航

松滋法院:把车钥匙给两喝酒的人开,同车三人被判危险驾驶罪

时间: 2020-06-22 15:36 来源: 研究室

同车三人饮酒后,其中两人均驾驶该车行驶,还有一人明知他人饮酒仍主动将钥匙交给其驾驶车辆,最后,三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华邀请被告人张某林、吴某兵等在家中吃饭,席间,张某林、吴某兵饮用了白酒。21时许,罗某华安排吴某兵驾驶自己的本田牌小轿车载其及张某林等去看望朋友。吴某兵驾驶该车至新江口镇卫生院后,将该车停放于医院停车场内,吴某兵等人进病房看望病人,张某林、罗某华二人在车上等候。21时20分许,张某林发动该车并驶离停车位时,先与被害人隗某玲停放在卫生院停车场围墙边的东风标致型小汽车相撞,再撞上新江口镇卫生院宣传栏橱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松滋市公安局在现场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张某林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新江口镇水陆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与此同时,吴某兵等人至新江口镇水陆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兵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ml,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松滋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环路综合门诊对二人提取静脉血样封存备检。2019年12月3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林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5mg/ml;吴某兵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15mg/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林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隗某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林赔偿了新江口镇卫生院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赔偿了隗某玲财产损失人民币6500元。

同时查明,张某林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吴某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罗某华明知吴某兵饮酒仍主动将汽车钥匙交给其驾驶车辆,二人属共犯。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