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六人小团伙全落网
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六人小团伙全落网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各类电信网络诈骗,都少不了转账这个步骤,为逃避抓捕和冻结,一些黑色行当就由此衍生出来,不少人为了获得高额提成,铤而走险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殊不知,这一举动就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松滋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给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案,六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刑,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将被告人聂某某介绍给专门为诈骗团伙收转款的罗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聂某某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给罗某某进行收取诈骗款,转款成功后,罗某某给聂某某返点10%-20%,再由聂某某给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返点1%~1.5%。聂某某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发展了解某某、郑某某等人,并答应给三被告人分别返点2%-3%,在此之后,解某某、郑某某仍然不断地邀约其他人给其提供自己或他人二维码,帮助收集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收转诈骗款,所收集的二维码由罗某某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诈骗犯罪。诈骗团伙成员苏甲、苏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冒充qq好友、冒充学校老师,虚构朋友生病、需要交培训费等事实,欺骗学生及学生家长,得逞后,向各被害人提供聂某某等人收集的二维码,要被害人将款项转入二维码账户内,由提供账户的人员分别将钱转给郑某某、解某某等人,郑某某、解某某又将诈骗款转给聂某某,聂某某扣除应得的返款后将钱转给罗某某,最后由罗某某将诈骗款转给诈骗团伙成员。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该诈骗团伙共计诈骗9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185022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解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上述退赔款已由公安机关分别返还给18名受害人。
法院判决
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转款项系他人诈骗所得,仍召集下线人员共同向诈骗团伙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帮助转移公私财产;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介绍聂某某等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等环节,依法判处六被告人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51000元。
法官提醒
如果没有人给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其犯罪意图就无法实现,不要以为自己没参与诈骗,只是帮忙提供收款二维码就没有问题,但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