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粉丝引流”活动,资金流水上百万,多名“粉商”落网!-菠菜导航

从事“粉丝引流”活动,资金流水上百万,多名“粉商”落网!

时间: 2021-06-24 14:53 来源: 审管办

从事“粉丝引流”活动,资金流水上百万,多名“粉商”落网!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三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被告人崔某甲为非法谋利,以中间商、卖粉商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在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崔某甲作为中间商,从中谋取利益600元,在2020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崔某甲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并购置电脑、手机等工具,用于登陆“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内容,直接作为卖粉商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并邀约崔某乙、李某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粉丝引流”活动。被告人崔某乙负责登陆“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内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进行“粉丝引流”,每月获取报酬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收“卖粉”资金。经鉴证,在2020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崔某甲收到卖粉商结算金额共1337923元,违法所得636423元;被告人崔某乙的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接收“卖粉”资金共计1191923元。

所谓“粉丝引流”,即买粉商通过联系中间商或者有“粉丝”渠道的卖粉商,按照买粉商的要求为其提供的通讯账号(如qq号)或者通讯群组(如qq群)添加好友的行为。其中,卖粉商的具体操作流程为:通过“抖音”app上传虚假游戏福利或者推广活动的视频吸引“粉丝”,并将买粉商提供的通讯账号或者通讯群组链接至视频下方,误导“粉丝”进入买粉商的通讯群组,“粉丝”数量达到买粉商要求后根据6-10元/人价格向卖粉商付款。中间商则在卖粉商和买粉商之间赚取差价。

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菠菜导航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菠菜导航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为他人提供“粉丝引流”服务,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但他们的行为却为他人犯罪创造了条件,沦为了“帮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婪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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