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三十四期)
时间: 2019-06-03 16:53
来源: 研究室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文武: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诚与你借款合同纠纷〔(2017)衢仲网裁字第220号裁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5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