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悉心调解企业“起死回生”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公司因合伙人内部矛盾,企业停产长达一年之久,长时间停业生产,不仅公司面临破产,企业员工也面临失业。松滋法院悉心调解,最终和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15年初,曾某红与杜某、周某、何某协商以合伙的方式在松滋开设一家公司,由曾某红提供资金建设厂房,并提供技术、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由杜某、周某、何某筹措部分资金。2015年3月17日,杜某与周某作为股东成立了某公司,作为对外经营的名称。2016年,由曾某红与杜某、周某、何某共同投资,在松滋市建成该公司厂房,作为合伙经营场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约定,曾某红占股70%。
在合伙过程中,因现金出资、建厂委托付款、公司分红以及公司产品营运资金需要,曾某红与杜某、何某及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曾某红认为扣除上述费用后,杜某、周某、何某应返还不当得利513.5万元。双方经多次协议退伙事宜未果,曾某红遂向法院起诉。
为了查清公司的账目往来,案件审判长胡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曾某红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在该公司与杜某、周某、何某的往来账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发现该公司的账户款项混乱,合伙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发生混同,曾某红、杜某、周某、何某与在公司账面反映往来存在数十笔与第三方转账或现金支付的真实性无法核查。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胡敏了解到,早在起诉前该公司因合伙人内部矛盾导致公司已停产达一年之久,公司员工处于待业状态,原本效益良好的公司陷入破产绝境。如果直接下判,案件可以快速审结,但是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该公司很可能因为合伙人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合伙关系继续僵持,公司恢复运营生产遥遥无期,进而面临破产的结果,随之而来的是公司员工将面临失业。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当前的就业环境本不景气,民生压力大,如果一判了之,给涉案企业及公司员工带来了严重的生存压力,更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此,案件承办法官没有轻易下判。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曾经作出过较好地业绩,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且还有再发展的可能。承办法官悉心做公司股东的工作,指出合伙人长期僵持的利弊得失。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公司的四个合伙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打破了公司的僵局,公司得以继续存续。
调解当日,曾某红就支付了部分款项,化工公司由曾某红与案外人肖某继续经营,目前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起诉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判决不是唯一的裁判方式。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公正的审判结果,更要考虑良好的社会效果。一纸文书,影响的不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问题,对社会民生带来的影响也是法官裁判时要充分考虑的因素。在审判过程中要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准则,在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更要彰显司法余热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