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他人银行卡贩卖 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判刑
零成本高收益,只要办理一套u盾、电话卡、银行卡“套装”,便能足不出户赚到钱。岂不知,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倪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被告人倪某华通过“阿信”(另案处理)得知可以通过贩卖银行卡赚钱,便按照每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及配套u盾、电话卡予以贩卖,成套收购他人银行卡,并由“阿信”联系买家。根据买家要求,被告人倪某华将配套u盾、电话卡寄至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银行卡留于自己手中,买家根据能够正常使用的银行卡套数,以2500元/套的价格支付价款,以此牟利。截止同年7月,被告人倪某华以收购等方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59套,现已查获涉案银行卡55张,另4套已查明系朱某文提供。
被告人倪某华销售银行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4万元。其中,11套银行卡以3000元/套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健(另案处理),约定价款3.3万元,已支付1.6万元,尚欠1.7万元;另有多套以2500元/套的价格贩卖至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因其中仅有33套银行卡(含被告人倪某华本人银行卡2套)可以正常使用,实际获款8.34万元,除去收购费用3.7万元及销售本人银行卡获利0.5万元,非法获利4.14万元。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并不是单指信用卡本身。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