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松滋法院受理一起 “执转破”案件-菠菜导航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松滋法院受理一起 “执转破”案件

时间: 2022-04-12 10:36 来源: 审管办

2022年3月29日,松滋法院根据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湖北英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环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日前已指定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英利环保公司管理人,并决定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松滋法院在执行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利环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英利环保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英利环保公司在本院共有10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并于2016年停产未经营。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对英利环保公司进行破产,松滋法院遂作出决定,受理英利环保公司破产清算。

科学合理地运用“执转破”程序,对规范“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妥善化解执行难案件、保障债权人利益、盘活经济资源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松滋法院充分认识“执转破”在化解执行“僵尸案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出台《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进行分类梳理,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执转破”实现“0”的突破。

下一步,松滋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通过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确保生病企业及时救治、僵尸企业尽早出清。推动建立健全松滋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问题。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方面下足功夫,为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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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简称,是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是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方式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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