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四十一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亚雄、陈晓平: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尤运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来庆华: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有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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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天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雪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6)鄂1087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1087执52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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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天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长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7)鄂1087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1087执66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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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海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爱平与你保证合同纠纷〔(2016)鄂1087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5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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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聂建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恢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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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