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14900元帮人驾考作弊,获刑!
教练员发现学员驾驶员理论考试难以通过,同时发现驾驶员考试中心信号屏蔽不完全,便起牟利之心,采购作弊设备传输考题及答案,结果被监考人员一眼识破。最终,组织考生作弊的毛某、邓某军、周某、腾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松滋法院判刑。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被告人毛某在松滋市某驾校担任教练员,见有的学员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科目四)难以通过,同时其发现松滋市驾驶员考试中心信号屏蔽不完全,便在互联网上查询,查找到有利用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通过无钱网络传输考题及答案的考试作弊方法,遂起牟利之心。被告人毛某邀约被告人邓某军通过组织松滋市驾校学员考试作弊而从中共同牟利。两人商议由被告人毛某负责采购作弊设备、联系有意愿作弊的考生、收取费用,被告人邓某军负责向考生传授作弊方法,将试卷答案通过无线传输设备传递给作弊考生(考生佩戴微型耳机),被告人毛某每个科目(科目一、科目三)收取作弊考生1500元至3000元的费用(一般为2000元),并向考生承诺科目考试成绩通过后收取费用,未能通过则不予收费或退款。被告人邓某军每单抽成200元。
被告人毛某、邓某军在共同作案的过程中,二人因性格和利益分配等问题逐渐产生隔阂,在相互勾结的同时又逐步分裂重组。2017年7月,被告人毛某在与邓某军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同时,邀约被告人周某参与组织考生作弊。2017年4月,被告人邓某军邀约被告人滕某参与组织考生作弊。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毛某、邓某军、周某、滕某分别合伙作案共计60起,作弊考生共计50人,涉案金额共计114900元。
松滋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邓某军、周某、滕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被告人毛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邓某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