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二进宫” 屡教不改再受审
在生活中,总有人想不劳而获,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取利益,殊不知等待自己的却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松滋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退还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00元。这已经是刘某第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了,出狱后仍不悔改,最终自食其果。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开锁工具进入他人室内,在湖北省松滋市、荆州市沙市区、监利县等地盗窃作案4起,所盗财物价值共计4618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到位于荆州市沙市区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利用工具开锁入室,盗窃现金751元、ipad平板电脑1台、苹果7手机1部、项链2条、手链1条、沐浴露1瓶、洗衣粉1袋。当其出门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张某某发现,刘某将平板电脑、沐浴露及洗衣粉丢弃在现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的损失价值为1787元,合计损失价值为2538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所盗财物,另支付被害人张某某1万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到位于松滋市被害人万某家,利用工具开锁入户,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销赃获款12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到位于松滋市被害人范某某家,利用工具开锁入户,盗得苹果5s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2部、魅族牌手机1部、黄鹤楼牌硬雅韵香烟2条、利群牌香烟1条、黄鹤楼牌奇景香烟8包,销赃获款68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4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到位于监利县被害人王某家,利用工具开锁入户,盗得现金1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共计31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退还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元,对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开锁工具1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得财物,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而触犯法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