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十九期)
时间: 2019-03-13 11:12
来源: 研究室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选平: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庆国、卢兰青、覃华章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01)松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