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三十一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先平: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镇北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静: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厚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2017)鄂1087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晓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林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江华、吴永容: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鄂1087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倪高虎、刘育青: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鄂1087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3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圣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柱萍与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18)鄂1087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