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关键词”
编者按
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
松滋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依法履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严格落实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做到预防、惩处、修复并重,为松滋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夯实发展基础提供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年来,松滋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77件。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关键词”来了解松滋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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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全省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实质运行
荆州中院、松滋法院设立的“洈水风景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是全省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松滋法院致力于环洞庭湖、环洈水河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将保护基地打造成融合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环保教育和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司法保护多功能平台。
严惩犯罪
“两长”同庭办案
5月28日,松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该案由党组书记、院长徐忠德担任审判长,松滋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中华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海、王某平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松滋市洈水镇花园洲村非法砍伐湿地松共计2666株,活立木蓄积329.9158立方米。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砍伐后的荒山
案发后补植复绿
成功审结长江流域特大非法采矿涉黑案
郑国平、贺克坤等十二名被告人历时3年,横跨9省,10艘船联合疯狂盗采卵石、金砂等矿产品,涉案金额1.28亿元,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危害。松滋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扫黑除恶”及“长江大保护”指示精神,以雷霆之力,扫荆江黑魔;用庄严法槌,护美丽长江。判处主犯郑国平、贺克坤有期徒刑20年、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形成了强有力震慑。
洈水组团偷鱼被“团灭”
2017 年初秋的一个凌晨,在松滋洈水河花桥峪附近水面,张某某等5 人分乘两条渔船放网捕鱼,正收网取鱼时,被巡逻人员现场发现,当即扣留两艘木船、两部渔网及渔获物鳙鱼。经称重和认定,张某某等5 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鳙鱼达680.55公斤,价值人民币1361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明知是禁渔区,仍结伙以驾船放网方式秘密捕捞水产品,不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未遂),而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论处。
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4月的一天,唐某某从荆州区弥市镇长江大堤幸福闸处逆流而上,采用电力方式捕鱼。当日23时许,唐某某被松滋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遗留的电捕鱼工具及各类渔获物共计33.15公斤,包括鲢、鳙、草、鲫、蒙古鲌、鲇、鳜等鱼种。5月,唐某某到公安县公安局埠河派出所投案。12月,松滋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唐某某在电捕鱼水域投放成鱼132.6千克、幼鱼31853尾。
行政公益诉讼
松滋市洈水镇仙女洞村和团山口村的143.7亩林地,未经审核同意,被某碎石厂改变用途。松滋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司法监督
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支持
松滋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为保护生态环境凝聚大合力、发挥大动能。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法支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等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其加强环境资源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更在于监督、督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生态修复
补植复绿
补植复绿即引导督促被告对受损林地进行补植修复。在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案件中依法加强“补植复绿”工作,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的“双赢”。在上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后,该碎石厂栽植栾树、桂花、三红蜜柚等树种13935株,造林复绿206.5亩。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已成为松滋法院开展修复性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即通过人工方式向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2018年6月14日,在长江涴市码头上,松滋法院联合检察、渔政、水政、海事,以及涴市镇政府、涴市派出所等部门,在松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