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不容侵犯,3人触犯法律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件,为了核对公司账目,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结果事情没办成,3人却因触犯法律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付某兵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因公司账目问题,多次联系公司会计被害人冉某芳让其作出解释未果。期间,被告人王某云、杜某军找付某兵催要工资,付某兵声称必须找到冉某芳对账后才能结清工资。
2018年1月6日16时许,冉某芳在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某银行办事时被王某云和杜某军发现,二人立即电话通知付某兵。付某兵随即驾车赶至并逼停冉某芳的车,同时王某云和杜某军也乘坐出租车赶到。付某兵下车后敲打冉某芳车窗并让其下车,冉某芳不从,付某兵便从车窗朝冉某芳的眼部打了一拳,随后三人强行将冉某芳拽下车,并拖进出租车后座后带至城北某公司付某兵的办公室。期间,王某云、杜某军一直在旁看守冉某芳。至离开办公室,冉某芳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近两个小时。经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冉某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兵、杜某军、王某云采取暴力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杜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权利之一,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