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罪责难逃
本来只想好好宵个夜,却因小事起冲突,暴力抗法,妨害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近日,松滋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老张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2021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老张、小李、小张、小王等人在新江口某宵夜店发生争执拉扯,路人见状报警。新江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罗某某和辅警刘某某驾车出警,赶到事发地点。老张因刚跟儿子小张发生争执,觉得警察是多管闲事,心生恼怒,便用手指指着刘某某进行辱骂,刘某某表示是接到报警来问情况,老张从店内走出店外,继续大声辱骂。刘某某从店内走到店门口,警告老张说话文明点。随后,老张、小王将刘某某推搡、拉扯至店外,混乱中小王朝刘某某面部打了一巴掌,站在旁边的小李冲上前用手臂从后面勒住刘某某的脖子,将刘某某朝地面摔,导致刘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与警帽掉在地上,老张随即从身后抱住刘某某,小张冲上前朝刘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后罗某某、刘某某打电话回所里要求支援,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老张、小王带上警车,小李见状趴到警车副驾驶窗框上,质问、辱骂出警民警,嗣后小李亦被民警带至派出所。6月23日,小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张、小李、老张、小王对正在执法的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辱骂与暴力袭击,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七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对暴力抗法行为“零容忍”,不要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