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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判刑!

时间: 2020-06-02 13:21 来源: 审管办

被执行人邱某雄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并在执行期间持有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共计消费36万元。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邱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6日,松滋法院对邱某泉、邱某雄与周某梅、陈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2017)鄂1087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邱某泉、邱某雄向原告周某梅、陈某军支付下欠的货款10013962.27元,并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据实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此案开庭时被告人邱某雄故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周某梅、陈某军于2018年2月24日向松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滋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告人邱某雄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邱某雄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同年12月18日松滋法院决定对邱某雄罚款7万元,并于次日公告送达,被告人邱某雄仍然拒不执行。

被告人邱某雄在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后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为了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邱某雄持有其弟弟邱某春的二张银行卡、好友梁某津的一张银行卡共计支出36万余元,同时,被告人邱某雄名下有丰田汽车一辆,表明其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雄无视国家法律,挑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为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而使用他人银行卡隐藏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其执行义务,依法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官提醒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一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应该警醒,今后法院用刑罚惩处拒执犯罪将成为常态,希望被执行人能尽快履行义务,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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