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餐馆违建乱排怎么管
编者按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松滋住建局系法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松滋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松滋市某餐馆将烹饪油烟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告未履职损害公益的线索后,先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再针对被告经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乃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行政行为,即经督促后对松滋市某餐馆将烹饪油烟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违法。
被告松滋住建局之前对上述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已经形成,其违法性并不因之后的履职行为而消除。
1.确认被告松滋住建局未依法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2.经营者已将餐馆前后厨房的不锈钢排烟管道和暗管全部拆除,改为向上排烟,改正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烹饪油烟的违法行为,减少了油烟排入空气中对附近居民身体健康的侵害,减少了油污排入城市排水网管产生破坏管道、影响环境、损害人群健康、甚至发生爆炸的危险。
重点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